1、住房限购限贷范围为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以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汉南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等区域。
2、在本市无住房的居民家庭,在上述区域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
3、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上述区域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购买非普通住宅(144平以上)首付比例不低于70%。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上述区域购买住房的,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4、在本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上述区域购买住房的,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本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上述区域向其出售住房。
5、在不限购区域,理论上首套房最低首付2成,二套房最低首付3成,且首套房、二套房认定规则为“认贷不认房”,也就是只要所有贷款都还清,即算首套房。
一、二套房的认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购买第二套住房认定:
1、贷款申请人首次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在本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房,并与拟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非同一套住房;
2、贷款申请人或配偶已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即公积金系统有贷款记录并已结清贷款,再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
3、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经办银行通过查询、面核或其他调查方式,确认贷款人家庭已有一套住房。
二、购房材料:
个人购商品房(有抵押)申请材料:
1、不动产交易报税登记申请表;
2、《不动产权属证明》(《商品房权属证明书》或《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和《土地分割登记证明》(土地分割登记号)或《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3、商品房买卖合同;
4、房产分户图;
5、购房发票;
6、湖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
7、买方身份证明;
8、买方婚姻状况证明;
9、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或期房抵押换发他项权证申请书;
10、抵押权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11、《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期房抵押证明书》《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证明》);
12、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13、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明(购房人为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提供);
14、买方及家庭成员户籍、买方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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