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若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提供重要线索、阻止犯罪活动或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被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即使不算立功,也会被视为有立功表现。
不算立功,算自首。犯罪分子如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就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立功与自首的关系
立功与自首是两个在刑法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概念。立功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积极悔过,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行为。而自首则是指犯罪分子在被追诉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这两个概念是互为条件的。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已经被判定为犯罪分子,那么他必须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被认定为立功。反之,如果一个人已经被认定为立功,那么他必须在被追诉前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被认定为自首。
然而,在实际司法审判中,这两个概念的关系并不总是那么简单。有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被认定为自首,但实际上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并没有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这时候,如果他已经被认定为立功,那么他可能会被免除处罚或者得到部分从轻处罚。
另一方面,有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被认定为立功,但实际上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并没有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这时候,如果他已经被认定为自首,那么他可能会被加重处罚或者被判处更严重的刑罚。
因此,在刑法中,立功与自首是两个重要的概念,但它们之间的关系并不总是那么明确。在司法审判中,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具体情况,才能准确地认定其是否属于自首或者立功,并从而得到相应的刑罚。
立功与自首是刑法中重要的概念,但它们之间的关系并不总是那么简单。在司法审判中,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具体情况,才能准确地认定其是否属于自首或者立功,并从而得到相应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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