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变更强制措施会影响司法公信力,所以需要规范公安捕后强制措施变更。
《捕后变更强制措施需进一步规范》
规范捕后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的行为,要立足现有法律规定,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优化机制。在办案工作中,检察机关要与侦查机关建立办案联系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与侦查机关沟通案件的侦查信息。侦查机关及时通报批捕后案件的证据变化和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变化情况,对是否变更强制措施,双方可以提出各自的观点和意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要拓宽监督途径,建立与公安机关、法院以及检察院内部各部门的联系机制,考虑对一些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案件实行听证制度,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全程跟踪。侦查监督部门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侦查监督部门对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要及时报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备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要定期报送侦查监督部门。通过驻所检察室掌握在押、释放犯罪嫌疑人的实时数据,对捕后又作其他处理的人员进行重点登记通报。检察机关要与侦查机关共同建立案件信息网络平台,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进行后续跟踪,督促侦查机关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对作其他处理的,要求侦查机关说明理由,检察机关认为理由不成立的,要求侦查机关及时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要加强监督,对其违反相应法律义务,情节严重的,应建议侦查机关撤销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将犯罪嫌疑人予以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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