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阿-丽分手后,陈-发向妻子坦白给阿-丽买房的事。妻子李-枚遂于2016年底,以陈-发未经其同意,将夫妻共有财产赠给情人阿-丽行为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李-枚是原告,陈-发、阿-丽是被告,涉案房产开发商被列为第三人。诉讼时,该房已做备案登记,但尚未办理房产证。
阿-丽辩称,陈-发购买房屋的钱属于陈-发的个人财产,并非陈-发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陈-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正常的状态下处置个人财产的行为没有违法。阿-丽表示,即使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陈-发也应占50%的份额。陈-发将属于个人的财产即涉案房屋赠与她的行为合法有效,或部分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本案中,陈-发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夫妻共有财产44.3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无偿赠与被告阿-丽,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违背公平原则,故这一赠与行为无效。阿-丽一方认为赠与行为有效或部分无效的意见,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陈-发以夫妻共有财产44.3万元赠与阿-丽购房的行为无效。
阿-丽以为用自己名字购买的房子就是自己的了,结果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罗-荣表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陈-发将44.3万元用于给阿-丽购买房产的行为,并非日常所需,且未经李-枚同意,侵犯了李-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因此,法院认定陈-发的这一处分无效,其将夫妻共有的44.3万元赠与情人阿-丽买房的行为也因此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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