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罪的主观方面不同。两罪都为故意犯罪,但行为人认知的内容不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目的往往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破坏选举罪则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妨害选举活动的进行及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目的往往是出于个人政治上的野心或者是发泄个人的不满等。
2、客观方面不同。根据本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有四种表现: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其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其二,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其行为没有明确的时间要求。破坏选举则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其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见,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手段相对而言,较为单一,主要表现为暴力,破坏选举罪的犯罪手段则较为多样化。从犯罪对象上看,破坏选举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选民和代表,寻衅滋事罪的侵犯对象则通常为不特定的人或者财物。
3、侵犯的客体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产规则而形成的正常秩序。破坏选举罪侵犯的客体为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国家的选举制度。
破坏选举罪的手段有哪些
破坏选举罪的手段有以下:
1、暴力手段,即对选民、人大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打击或者实行强制,如殴打、捆绑等,也包括以暴力故意捣乱选举场所、砸毁选举设施,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等情况;
2、威胁手段,即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对选民、人大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进行精神胁迫,迫使这些人员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或者在选举工作中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的职责;
3、欺骗手段,即捏造事实、颠倒是非,并加以散播、宣传,以重大的虚假事实扰乱正常的选举活动,影响选民、人大代表、候选人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贿赂手段,即用金钱、财物或其他物质性利益收买选民、人大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活动;
5、伪造选举文件手段,即采用伪造选民证、选票、候选人的情况资料等选举文件的方法破坏选举;
6、虚报选举票数、编造选举结果手段,是指选举工作人员对于统计出来的选票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进行虚报、假报、编造的行为,既包括多报,也包括少报,使选举发生不正确的结果或改变选举结果;
7、其他手段,如撕毁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选票上涂写侮辱性语言,对选民、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等。
什么是破坏选举罪?
破坏选举罪(刑法第256条),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上便是破坏选举罪的手段,当然,如果还是无法认定破坏选举罪的话,建议必要时可以找专业律师介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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