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主体”应依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
(1)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
(2)集体企业为企业的开办单位、部门,或投资人;
(3)联营企业为各投资主体;
(4)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
(5)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为全体股东;
(6)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
(7)股东大会不能选定清算组的,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
(8)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清算委员会)。
(9)未成立清算组的,清算主体为各方股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已不存在的,中方股东应通过申请特别清算程序对企业进行特别清算,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未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的,中方股东为清算主体。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登记期限:(注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条件:(注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注销)1、投资人、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权债务保证书、完税证明、印章3、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4、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资质证书5、分支机构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登记程序:(注销)审查受理决定
登记依据:(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发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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