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引起的纠纷如何解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买受人先要查看出卖人的房屋产权证是否为共有产权证。如果出卖人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应当查看出卖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买受人是一人还是两人以上。如果是两人以上,则将来肯定要办理共有房屋产权证。购买共有房屋应当要求全部共有权人到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如果部分共有人在房产交易过程中,不能到场履行各项义务,需要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办理公证委托书,委托书的原件要放在买受人处保存,以避免日后部分房屋共有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委托人为外国人的,还要提供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及我国在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委托书。
(三)有的房屋产权证虽然登记在一人名下,但实际上是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买受人很难判断是否为共有房屋。这就要求出卖人承诺,因房屋共有权纠纷造成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出卖人的相应责任;还要明确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比如,因房屋涨价的损失、诉讼费的损失、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代理费的损失、买受人支付中介费的损失等等。如不这样约定,一旦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买受人很难提供损失的依据,因而其损失也就难以得到法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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