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警在事故确认书中说明有关情况后,可以将事故责任书送达当事人:
(1)当事人不能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更,证据丢失,交通事故情节严重的警方无法核实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鉴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鉴定书上签字的;
(4)当事人不同意交警调解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调解不成或者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以看出,当事人拒不签署事故责任书的,交警部门不适合调解,但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书不服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复议。但现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和有关检查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确认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这一规定确定了交通事故确认书(不再称为事故责任确认书)的性质,并确定其是一种证据,而不是公安交警部门的行政文件。根据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自交房之日起3日内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复审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书面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定、责任划分不公或者调查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应当作出审查结论,保持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始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场公布复核结论。当事人不到场的,审查结论应当以其他法律形式送达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进行一次审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审查结论责令重新鉴定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10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取消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重新调查需要检查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自检查鉴定结论确认之日起5日内重新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确认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确认书》。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确认书的,由原处理单位送达各方,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即使车辆方拒绝,也无法改善确认函的结果。对事故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不得直接拒绝。网上有许多专业律师。如果您对拒绝事故确认书有任何疑问,可以直接点击在线咨询系统进行解答。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