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助为他人免费提供劳务的帮助工人,从事帮助活动造成损害的,被帮助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助工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助工人和被帮助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立法精神和相关法理,如何构成明确拒绝的情节,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不能因为被帮工人没有主动邀请帮工人参加帮工活动而认定被帮工人明确拒绝。根据善良的习俗和当地的习俗,被帮助工人的亲戚朋友和邻居主动帮助工人的,被帮助工人不能以我没有让他帮忙为由证明他们是明确拒绝的帮助工人。第二,虽然被帮工人当时确实婉言拒绝了帮工人的帮工行为,但根据当地习俗和案件的综合情况,可以认定为熟人之间的一些客套拒绝,被帮工人后默认帮工行为的,不应视为明确拒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助工人因帮助工人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助工人明确拒绝帮助工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帮助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被帮助的工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赔偿。但有时也要做出明确的拒绝意思,否则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中的帮工关系是指帮工人无偿为被帮工人处理事务而在双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该类纠纷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即不考虑被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是否有过错,只要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或自身受到了损害,被帮工人即要承担赔偿责任。义务帮工关系的建立,不须被帮工人以积极邀请的方式作出,只要其对义务帮工人事实上的帮工行为不明确反对或拒绝,即认为帮工关系已经成立,但义务帮工人自己存在一定过错的,应减轻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全文99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