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蔡峰经过几年在南京的打拼,积累了丰富的销售经验,同时也与多家客户取得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单位用纸领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2006年6月,蔡峰与南京风骏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风骏公司)签订了期限为四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任命其为销售部经理,负责南京市江宁片区的纸产品销售工作。同时蔡峰也得到了可观的经济收入,每月基本工资3500元,职务津贴400元、交通补贴400元、岗位津贴300元。蔡峰每月应得工资计4600元,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税收,实际每月所得4000余元。
除了上述的工资、补贴等外,蔡峰还可以享受下面的津贴和福利:每年中秋节、元旦各发放补贴1500元;根据所负责地区的销售业绩可享受提成奖金,提成奖金按季度考核发放。
蔡峰工作两年多来销售业绩一直很好,每季度的提成奖金均在1万元以上。2008年,经济危机情况下,整个行业也遭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再加上行业竞争激烈。蔡峰所负责的江宁区受影响很大,销售业绩不佳,公司所占的市场份额逐渐减少,风骏公司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
2008年6月,风骏公司开始了大幅度裁员行动,公司人事部以连续2个月未达到规定的销售额为理由向蔡峰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并表示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过多次协商,6月30日,蔡峰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就支付经济补偿金各执己见终未达成一致。
蔡峰认为风骏公司没有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遂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风骏公司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风骏公司人事部表示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坚持只有当时所签订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才是作为补偿金计算基数;而蔡峰认为除了合同规定的工资外、提成奖金、所有的津贴等都是自己的收入来源,经济补偿金以实际工资性收入为计算标准。
最后,仲裁委员会计算了他在解除合同的前十二个月中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每月固定收入(工资及各类补贴、津贴)4600元、提成奖金合计42525.6元(已扣税)、中秋节、元旦补贴合计3000元,故月平均工资性收入应当为8393.8元。
根据法律规定,因为蔡峰在风骏公司工作两年,所以风骏应支付蔡峰两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公司实际向蔡峰支付了16787.6元。
案例分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应当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来计算。
就工资性收入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但不包括: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
本案中,经济补偿金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性收入为计算标准,而不应以合同约定的工资为依据。蔡峰要求以实际工资性收入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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