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关系成立后,得因法定缘由而终止:1、出于监护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法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亲属关系消灭、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而辞去监护职务或依法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等;2、出于被监护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为他人收养、无行为能力的宣告撤销等。
监护终止的条件是什么
监护终止的条件:
1、性侵、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2、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监和照顾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严重伤害的危险,经教育不变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超过六个月,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无生活;
4、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不良习惯不能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因服刑等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困难或危险状态;
5、胁迫、欺骗、使用未成年人乞讨、公安机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法典》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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