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应在1月内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应在雇佣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因为公司截至3月15日未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因此,公司应该在2月份给小王双倍的工资。由于公司与小王之间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不设定试用期,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公司与小王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无权因小王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而解雇他
因此,公司解雇小王是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即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因此,小王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小王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小王支付补偿金
案件简介
2008年1月10日小王加入公司时,公司通知他,他有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没有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3月15日,公司通知小王,由于他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公司决定解雇他。小王感到很委屈,因为他在试用期内确实很努力,而且认为自己的表现很好。在这种情况下,小王该怎么办?
(1)《劳动合同法》第82条如果用人单位自雇佣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月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员工支付两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只规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
(3)《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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