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商品房性质的物业中,其拥有的法定产权期限为50年期满之后,可依据当期当地土地价格之实际情况,依规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费用后进行续期申请并再次取得该宗地使用权;而对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以及体育类性质的用地,则统一规定其法定的使用年限为同样的50年。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