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时间一般不超过几个月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到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留置,只是警方调查的一种措施,如果在留置盘查期间发生违法、犯罪嫌疑人构成违法、犯罪行为,会被采取强制措施,包括行政拘留或者刑事拘留等。
二、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经出示相应证件,民警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有权进行留置审查,时间一般在24小时内,最长不能超过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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