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地下车库是否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开发商在计算共摊面积时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
2)开发商在出售单元房屋时承诺无偿提供地下车库;
3)开发商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
4)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
从现行房地产法律法规看,确认地下建筑物所有权归属问题却缺乏法律依据。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只是对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作了规定,并没有涉及地下房屋的权属登记。
小区内地下车库所有权归谁
社区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和使用所有权尚未明确确定。
1、如果小区土地使用权由业主享有,开发商将不再享有小区土地使用权;
2、如果地下车库是社区建设的配套设施之一,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就像道路和管道一样,是房屋的从物,应交付给建筑物的所有人;
3、业主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包含空间权的,承认地下车库产权属于开发商的,承认空间权由开发商保留,只能推定地下车库产权属于全体业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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