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遵循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监察局或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处理。未设立纪委、监察局或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负责处理。该由哪一级处理的问题就由哪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具体权限为:
地市级纪检监察机关,有权直接处理反映县处级领导干部或享受县处级待遇干部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县(市)区级纪检监察机关,有权直接处理反映乡科级领导干部或享受乡科级待遇干部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乡镇级纪检监察机关,有权直接处理反映一般干部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处理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或申诉,必要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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