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组计划的内容:1、必记载事项(1)债务人经营方案(2)债权分类(3)债权调整方案(4)债权偿还方案(5)重组计划执行期限(6)重组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7)有利于债务人重组的其他方案。除第(7)项兜底性条款外,这些事项大多属于概括性规定,当事人意思自治空间很大。2、重组企业的经营方案中国只对此提出概括要求,重组企业是否合并或分立,如何筹集资金等,等待当事人的意思自治。3、债权类型中国债权类型实行法定主义。四种,但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在普通债权集团设立小额债权集团:(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有保证权的债权(2)债务人借给员工的工资和医疗、残疾补助、赔偿费用、借给员工的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定应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3)债务人支付的税金(4)普通债权。这就意味着,当事人不得变更债权的类型及其顺序。4、债权调整方法我国将债权调整方法留给当事人意思自治。但是,该计划不得减免债务人企业所欠非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同时,该费用的债权人也不参与该计划的表决。
企业破产重整计划如何制定
(一)重整计划的制定
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注意单选题)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
1、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破产法司法解释》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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