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因各种缘由导致双方无法在认购协议所约定的时间内正式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譬如开发商未经同意擅自将约定之房屋出售予他人等情况,此时,购房者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请求开发商以双倍金额返还其所交付的定金;反之,若因购房者自身原因导致双方无法在认购协议所约定的时间内正式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例如购房者主动放弃购买约定之房屋等情况,则购房者需承担定金损失的后果;另外,若在认购协议所约定的时间内,经过购房者与开发商的充分协商后,双方仍无法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具体条款达成一致意见,那么,购房者亦有权利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其已经缴纳的定金;最后,若开发商在尚未达到销售条件的前提下进行房屋销售活动,即开发商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尚未达到使用条件的现房,在此种情况下,购房者同样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其所交付的定金,并且还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对于可能出现的定金纠纷问题,双方均可通过友好协商寻求妥善解决方案,若协商无果,则可按照《认购书》中所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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