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取证的原则
时间:2023-08-10 11:31:29 4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围绕委托人主张的权利进行的原则

民事诉讼要解决的是原、被告双方存在争议的事实,而要解决争议,必须靠证据证明。只有调查取证围绕着争议事实进行,由此取得的证据与争议事实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才有证明力。否则,即属于无用证据。

客观、及时原则

由于案件李实是客观存在的,因此,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应当是客观的。作为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无论物证、书证或人证,都不能将虚构的事实和推测、假设后得出的言论写成材料当成证据。为此,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收集、调取与争议事实有直接因果关系或者客观关联的证据。

合法、细致原则

(1)合法,是指代理律师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律师法》、《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合法收集证据是保证证据具有证明力的前提。违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

(2)细致,是指代理律师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要细致认真,不能马虎行事,要收集或者提取到与证明案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各种证据。如,当证人回答询问的内容含糊不清时,代理律师应当明察细问,问出与案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内容,并作简单、明了的记录。调查和提取物证时,应以原物为主;如果提取原物确有困难,可以提取复制品;对有可能发生变质、毁灭的物证,应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对书证也应收集和提取原件;提交给法庭时,先交复印件,法庭审判时再提交该书证的原件等。

调查取证制度

9、承办人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10、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承办人可以提出对证据进行登记或者提存的建议,报县法制办主任审批后,由复议机构进行登记或者提存。

11、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申请人、第三人可以要求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进行质证。

根据申请人、第三人提出的质证要求,可以召集有关当事人质证。负责质证的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复议时发现主要证据缺失的,应撤销原处理决定,发回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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