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责任对所售商品房提供质量保修服务。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房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商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证书约定的保修期;保修期少于规定的最低保修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保修期。
根据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责任对所售商品房提供质量保修服务。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房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商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证书约定的保修期;保修期少于规定的最低保修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保修期。
【 政 策 解 读 】 商 品 房 保 修 期 的 新 规 定 来 了 !
商品房保修期的新规定来了!根据《商品房保修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保修期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日起计算,保修期最长为两年。但是,根据最新修订的《商品房保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于住宅建筑,保修期最长为五年。因此,对于购买住宅的消费者来说,保修期的新规定使其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根据新修订的《商品房保修办法》,商品房的保修期有了新的规定。保修期从交付使用时起计算,最长为两年,但对于住宅建筑,保修期最长为五年。因此,购买住宅的消费者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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