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土地增值税预缴有什么规定
1、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凡在浙江省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其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前转让
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对其预征土地增值税。
2、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在次月10日内携带交易双方签订的有关买卖(预售)合同等资料主动向转让浙江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预征税款以纳税人每月申报取得的转让收入额(含预收款、定金)乘以预征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浙江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浙江土地增值税预缴税率是多少
1、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2、而浙江土地增值税预缴的税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
3、纳税人根据自行计算的预计增值率预缴土地增值税,对计算出的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浙江的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均为5%;对计算出的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均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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