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的搬迁员工不去,他们能得到补偿吗?》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26条也是如此,《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款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况,致使合同条款全部或部分无效。”无法履行的劳动合同,如企业搬迁、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性裁员的客观条件。但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企业搬迁都适用解散的规定,但是,工作场所发生重大变化的搬迁和无法履行劳动合同可被视为触发条件
一些单位认为,在发生这种情况时,该单位不与员工协商,直接要求员工到新的办公地址上班。如果一些员工不想辞职。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基于签订时的各种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场所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之一,这表明工作场所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条件。假设公司提前通知工地将发生重大变化,这将明显影响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决策。因此,如果劳动合同的签订未明确未来工作场所将发生重大变化,则单位的搬迁应遵循员工所在公司《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公司应征求每位员工的意见,并同意员工在松江工作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您不同意,您将提前30天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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