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以下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一案民事判决的要点: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北京一家公司和顾氏公司d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两次于2010年6月1日和2011年8月1日签订,在双方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13年5月23日到期之前,顾某通过电子邮件向北京一家公司提交了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当北京一家公司未能证明顾某拥有该权利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19条和第40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北京的一家公司应与顾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北京的一家公司未能按照顾的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非法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和第87条,双方之间的关系,并向顾支付了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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