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房产面积差异补偿金额的相关法规明确指出,若实际面积大于双方签署合同时所约定的面积,且其偏差比例未超过3%,那么此时房价款应由购房者根据既定的价格标准进行补充支付;然而,若实际测量面积与合约中所载明的面积相比偏差超过了3%,则由此产生的房价款将由卖方全权承担,并且该部分房产的所有权也将归属买方所有。反之,如果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但其偏差比例仍在3%以内,那么此时房价款及其相应的利息都将由卖方无条件地退还给买方;但是,若实际测量面积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相比偏差超过了3%,那么此时房价款将由卖方双倍返还给买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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