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的确认:
1、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法律对破产案件级别管辖的其他规定。
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9〕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破产案件与企业再生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广大法官要大力加强廉政建设,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等审判纪律和规章制度,无论是在指定管理人还是在委托拍卖财产等敏感环节,都要坚持以制度管人,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确保以公正高效的审判业绩,为我国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条件。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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