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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企业破产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2020-02-06 117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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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于破产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 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移送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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