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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企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权: 经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县、县级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破产案件; 2、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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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对破产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三种: 一、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企业注册地与主要办事处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等级管辖权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企业破产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企业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移送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需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提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认为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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