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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破产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
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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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对破产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三种: 一、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企业注册地与主要办事处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等级管辖权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企业破产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企业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移送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需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提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认为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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