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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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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管辖法院:B,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工商登记的要求,法人在设立时其住所应当是其主要经营场所。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为法人住所地。 当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登记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债务人住所地应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破产重整案件应当由上市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上市公司主要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上市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影响面广,对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要求较高,人力物力投入较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一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破产重整案件应当由上市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上市公司主要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上市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影响面广,对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要求较高,人力物力投入较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一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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