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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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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破产案件管辖法院中级法院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地域管辖。 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住所地,根据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 破产法未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移送管辖。 根据司法解释,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案件级别管辖怎么确定:(一)基层人民法院《》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二)中级人民法院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的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法院管辖。(《六机关规定》第5条)一人犯数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级别管辖怎么确定:(一)基层人民法院《》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二)中级人民法院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的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法院管辖。(《六机关规定》第5条)一人犯数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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