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城药品广告审批材料
1.《药品广告审查表》;
2.广告样件;
3.营业执照(本省企业无需提供);
4.药品生产许可证;
5.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药品注册证》、《药品注册证》)、药品说明书和实际使用的标签;
6.授权书(非药品批件持有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广告的,应提交批件持有人的广告申请授权);
7.委托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办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8.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供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的资格证明文件;
9.广告中涉及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内容的,应当提交上述有效证明文件;
10.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或证明文件;
11.办理视频广告申请,需另提供视频文件;
12.办理音频广告申请,需要另提供录音材料。
二、宣城药品广告审批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三、宣城药品广告审批法律规定
《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修订)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局令21号)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依法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广告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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