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医疗广告审批法律依据
时间:2023-05-14 16:03:10 6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宣城医疗广告审批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二、宣城医疗广告审批条件

医疗广告申请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

三、宣城医疗广告审批办理材料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2.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四、宣城医疗广告审批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决定:窗口工作人员核查材料符合要求,则报送市卫健委行政审批事务处负责人(窗口首席代表)签批,市卫健委行政审批事务处负责人(窗口首席代表)当场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办结送达:窗口当场发放或依申请快递送达《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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