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务工人员在工作时受伤,用人单位却认为不是工伤,并提起行政诉讼,最终都被确定属于工伤范畴。前不久,用人单位不得不低头认错,履行应尽的工伤赔偿义务。
2013年11月1日,恩施市新塘乡双河居委会居民万某某,在宣恩县千百汇商贸有限公司超市地坪工程华森林施工队做工。在吊砂过程中,因吊车钢丝绳突然断裂,吊车掉下导致万某某受伤严重,后被送到县医院住院治疗,康复出院。
万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为此,县人社局很快作出了工伤认定。
但是,用人单位却坚持以万某某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应认定为工伤。随后,向州人社局、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定工伤无异议。这时,用人单位才不得不心服口服。
全文36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