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
时间:2023-06-07 08:30:57 46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社会保险金是劳动者的活命钱,可以让他们在年老、失业、生育、由于工伤而丧失劳动能力时,获得物质帮助。面对一些单位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难题,12月23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法院可以扣押、查封用人单位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关于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社会保险费,1999年起实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已有原则性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目前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是税务机关征收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各占一半,由于对这两类机构的征收手段问题,法律尚未规定,其自行征收的能力与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征收机构申请法院强制征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经常发生。

由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并没有规定法院强制征缴时,可以采取的具体手段,不少地方出台政策法规,对这一问题进行细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征缴工作的开展,同时,也造成了各地做法差别较大。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保险法草案将法院的强制征缴手段明确为查封与扣押两项,有利于法制的统一。

本法草案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法院扣押、查封用人单位财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单位逾期不缴纳或者未补足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无法从其账户中划扣;又未提供担保的,未能签订延期缴费协议时,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对于企业符合企业破产法定情形,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法草案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企业破产清算的申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对草案的总体思路做了这样的阐述:对那些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中行之有效的制度,草案予以明确规定;对那些实践经验尚不成熟但符合改革发展方向的探索性做法,草案做了倡导性规定;对某些情况比较复杂、实践经验不足,或者有关方面分歧较大、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内容,草案做了授权性规定。

记者看到,草案授权国务院规定的内容包括: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和征收办法,除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间和步骤,社会保险基金如何通过投资实现保值增值,个人跨地区流动或者发生职业转换如何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是减少授权性规定,以实现法律的可操作性,同时建议增加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经人大审批,

与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相比,统筹地区可以成立由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代表、个人代表,以及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精算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社会监督是本法的一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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