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4日深夜,贲波在国道321线上,搭载了一辆装载水泥的货车。3时20分,当此车行至国道321线687KM处,下坡转弯时,车辆制动系统失效、侧翻,贲波抛出车外被挤压当场死亡,司机李哲昊受伤、车辆损坏。
交通事故发生后,龙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1年1月10日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哲昊驾驶严重超载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操作不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贲波的家属遂于2011年3月22日向龙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机李哲昊,桂林源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灵川支公司三被告赔偿贲波的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01618元。
法院查明:2010年5月20日,桂林源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为桂CJ2813号重型货车在中国财保桂林市灵川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不计免赔等多种保险。事故发生后,司机李哲昊已支付原告赔偿金20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最终于2011年5月25日促成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灵川支公司一次性赔偿贲波的父母及妻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等共计310000元;司机李哲昊赔偿各种损失20000元;贲波的父母及妻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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