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需要”。除非在交通事故中,无偿搭载乘客的驾驶员完全没有责任,否则都有可能面临赔偿。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好意同乘,虽然是免费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驾驶人员的法定义务,这个法定义务就是驾驶人员不得损害同乘人员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搭乘人员损害的,驾驶人员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可以适当减轻驾驶人员的部分责任。
律师补充:
所谓“好意同乘”是指驾驶员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具有无偿性、非法律拘束性、双方合意性三个特点。“好意同乘”是助人为乐的行为,如果供乘人没有严重过错就可以适当地减轻其责任。为了提倡“好意同乘”,生效判决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大众的普遍期待,有益于指引大家安全、绿色出行,有利于人们之间的和谐往来。好意同乘情形下,建议驾驶员谨慎驾驶,安全出行,采取合理措施保护自己和车上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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