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中午,小熊骑电动车将小赖搭载到自己家里吃饭,吃完中饭,小熊又骑电动车搭载她一起去学校,但途中与吕某驾驶的无号牌轮式挖掘机发生碰撞,导致小赖当场死亡。事后,吕某父母起诉要求小熊及其父母赔偿65.0252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12451.23元。
好意同乘出事故也需要赔偿乘车人?
本案中,小赖是无偿搭乘小熊的车的,所以他们构成好意同乘。小熊尚不满16周岁,而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可以其电动车的,所以其骑电动车还搭载同学的行为就是一种过错行为,而在好意同乘中如果造成无偿搭车人受伤的话,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所以虽然在此案中小熊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责任,但是因为是好意同乘,所以应当适当减轻其责任。
小熊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作为小熊监护人的父母,是需要替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因此吕某的父母才会起诉他们。
好意施惠是民事法律行为吗?
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好意施惠也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好意施惠行为,虽然当事人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依照法律的规定同样是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因为好意施惠是无偿的,是基于人们内心的善意,应该从公平的角度处罚,酌情减轻施惠人的责任,因此司法实践中施惠人非基于故意或是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害,一般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施惠人应当承担损害结果的法理是基于先行行为而产生的对相对人权利保护的义务,如相对人因此行为受损,施惠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此时已转变为侵权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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