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是刑法规定的一种出罪事由。具体来说其构成要件有:
1、避险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不含职业或者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要面对的对其本人的危险);
2、这种危险正在发生;
3、因为不得以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4、紧急避险要有避险意识,也即要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损害。
一、避险过当要不要负刑事责任
一般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当事人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避险过当是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危险。
2.必须是迫不得已、别无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
3.必须是为了避免合法权益遭受危险损害。
另外,根据本法第21条第3款的规定,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因为避免本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危险的损害而实行紧急避险。
4.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紧急避险。
二、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1、第三人过错。是指损害完全是由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情形。
2、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导致的损失。
3、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自身、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防卫措施所造成的损害。
4、紧急避险。是指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5、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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