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连市农药广告审查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第25项:农药广告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实施。
二、大连市农药广告审查申请条件
凡计划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关于防治农、林、牧业病、虫、草、鼠害和其他有害生物(包括病媒害虫)以及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农药广告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均须申请接受审查。
三、大连市农药广告审查办理地点
大连市旅顺口区新城大街9号营商环境建设局行政服务大厅4楼农业农村局窗口
四、大连市农药广告审查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00-11:30,13:00-17:00;周六周日9:00-11:30,13:00-15: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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