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烟台市药品广告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发布进口药品广告,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2、《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二、烟台市药品广告审批需要什么材料
1、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药品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
2、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
3、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办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4、药品批准证明(含《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批准的说明书和实际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
5、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或证明;
6、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供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
7、广告中涉及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应当提交相关有效证明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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