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最为关注的就是新法中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小赵研究生毕业后在我市一家民营企业工作,近来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的话题成了他周围同事的谈资。在小赵看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对自身价值的肯定,同时有些担忧的是会不会出现企业依据合同不放人,再次择业受约束的情形。对于小赵的理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系处的工作人员说:现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认识都存在误区。《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后,劳动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说以上条款是对“老职工”的慰藉,那么新法中“劳动者只需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则是对新法实施后对“新职工”的保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也不是“桎梏。有的用人单位认为一旦签了,就要对劳动者长期、终身负责,如果劳动者偷懒,用人单位毫无办法;有的劳动者则认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意味着终身捆绑在企业中,丧失了择业的“自由度”。实际上这些想法都是误解。无论对于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是前提,有一方出现违规行为,另一方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对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违法违规的或者因病、因伤等不能胜任工作的,还有经济性裁员的情况下都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者来说,如用人单位出现不予缴纳社会保险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劳动者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另外,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能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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