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区拆迁安置房补偿标准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3-04-16 17:53:09 1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征收补偿款标准

(1)原房补偿标准:具备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2)购房补偿标准:征收安置房安置价格低于4000元每平方米的,按其价格的80%确定;高于4000元(含4000元)低于5000元每平方米的,按其价格的82%确定;高于5000元(含5000元)低于6000元每平方米的,按其价格的84%确定;高于6000元(含6000元)每平方米86%确定。

2、住宅房屋实行统拆自建的征收补偿款标准

(1)原房补偿标准:具备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2)建房补偿标准:钢筋砖、木砖结构2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150元/平方米。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

具备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三)住宅房屋搬家费、自行过渡费的补偿标准

1、搬家费:按被征收人的联合确认建筑面积计算,超过240平方米的,以24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2000元的补足至2000元。

2、自行过渡费:

(1)东山、秣陵、麒麟街道过渡费,按联合确认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汤山、淳化、禄口、谷里街道过渡费,按联合确认面积每月每平方米9元,不足900元的补足至900元;横溪、江宁、湖熟街道过渡费,按联合确认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不足800元的补足至800元。过渡期自被征收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征收安置房为多层的,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征收安置房为小高层、高层和超高层的,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自逾期之日起,每月支付双倍的过渡费。

(2)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的,一次性给予50元/平方米补偿,超过240平方米的,以240平方米计算,不足5000元的补足至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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