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建设部建住房〔2003〕234号《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及青海省建设厅青建法〔2003〕273号文的规定,结合西宁地区房屋价格建造成本等因素,经调查、测算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西宁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
(二)适用于西宁市近郊区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二、原则
(一)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和房屋用途以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准。
(二)尚未办理产权手续的合法房屋,以土地证、建筑许可证确定的面积和用途为准,并按有产权手续的价格下浮5~10%给予补偿。
(三)在拆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上的房屋时,房屋拆迁区位价补偿最大不得超过建筑物基底面积的一倍。超出面积,按西宁市收购国有土地的有关政策执行。
三、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原则及方式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市场评估价格计算拆迁补偿额。该价格
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在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根据被拆迁房屋及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分别进行计算。
(一)、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补偿
以协议、招标、拍卖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拆迁补偿(含房改房)按下列方式及2004年公布价计算补偿额。
1、住宅、写字楼房屋拆迁补偿额计算:
补偿额=〔房屋重置价×成新率×调整系数+房屋拆迁区位评估指导价(出让使用土地)×区位指导价(出让使用土地)修正系数〕×建筑面积
房屋重置价见附表一
调整系数=1±朝向差价率±楼层差价率
调整系数见附表二、附表三
房屋拆迁区位评估指导价(出让使用土地)见附表四区位评估指导价修正系数见附表五
2、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额计算:
(1)商业用房
补偿额=〔房屋重置价×成新率×商业用房楼层差价率+房屋拆迁区位评估指导价(出让使用土地)×区位评估指导价)修正系数(出让使用土地)〕×建筑面积
房屋重置价见附表一
房屋拆迁区位评估指导价(出让使用土地)见附表四区位评估指导价修正系数见附表五
商业用房楼层差价率见附表六
(2)工业、办公用房
补偿额=〔房屋重置价×成新率+房屋拆迁区位评估指导价(出让使用土地)×区位评估指导价修正系数(出让土地使用)〕×建筑面积
房屋重置价见附表一
房屋拆迁区位评估指导价(出让使用土地)见附表四区位评估指导价修正系数见附表五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补偿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拆迁补偿按下列方式及2004年公布价计算补偿额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额计算
1、商业用房
补偿额=房屋重置价×成新率×商业用房楼层差价率×建筑面积+房屋拆迁区位指导价(划拨使用土地)×划拨土地面积
房屋重置价见附表一
商业用房楼层差价见附表六
房屋拆迁区位指导价(划拨使用土地)见附表七
2、工业、办公用房
补偿额=房屋重置价×成新率×建筑面积+房屋拆迁区位指导
价(划拨使用土地)×划拨土地面积
房屋成新折旧价见附表一
房屋拆迁区位指导价(划拨使用土地)见附表七
四、产权调换的原则及差价找补标准
1、产权调换时,以被拆除房屋产权证明上的建筑面积作为拆迁结算面积。
2、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根据双方房屋的结构类型、房屋等级、成新、朝向、楼层等因素,按房屋安置价结算差价。
3、安置房屋不足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部分,按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4、安置房屋超过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1)小于、等于10%的面积,按房屋安置价结算差价。
(2)大于10%以上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差价。
5、异地安置时,从区位较高的地段迁入区位较低的地段,按该较低地段的区位安置价结算差价。
五、西宁市城市房屋拆迁其它费用补偿、补助标准
1、房屋附属物、自行装饰、装修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2、其它补助费用见附表八。
六、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原则及计算公式
(一)、原则: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实行房地分离。房屋部分按附表九折旧价补偿,集体土地按西宁市人民政府第37号市长令《西宁市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二)、计算公式:房屋补偿额=房屋折旧价×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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