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主体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且都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
第二,客观上共同实施了同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三,各个共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过错,即对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这里提到的情节,既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文规定的从重、从轻、免罚的情节,也包括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而是根据立法精神,在办案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在决定处罚时斟酌运用的情节。所谓分别处罚,就是根据上述情节的轻重,对每个行为人分另作出处罚决定。对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则应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一、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认定标准是什么?
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应从主客观两方面来认定,如果其主观上有共同违法的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可认定为共同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则应根据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对其分别进行处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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