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原则
时间:2024-01-05 11:56:46 2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两人或两人以上在责任年龄内共同实施同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具有共同的过错,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许可证等措施。对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将按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对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可以附加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两人或两人以上,具有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2)共同实施同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3)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过错,即对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情节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文规定的从重、从轻、免罚的情节以及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办案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情节。对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应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包括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司财产等,其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需满足三条件:责任年龄、共同实施、共同过错。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行拘、吊销证照。对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法者,按其行为处罚。外国人违法者可附加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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