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附随义务一般不会产生法律后果。附随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当事人所应负担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具有从属性和不确定性,一般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当事人也没有明确的约定。
一、从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
(1)从给付义务可以独立诉请履行;而附随义务不能独立诉请履行。
(2)从给付义务是典型的合同义务;而附随义务实质上是借侵权的手段来保护当事人利益的义务,形成法律上的侵权与违约的竞合状态。
(3)从给付义务旨在使主给付义务得以满足;而附随义务的价值在于实现合同利益的最大化。
二、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1、缔约方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者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任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一方缔约人必须主观上有过错;
4、缔约人一方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者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必须与对方遭受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合同义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义务的内容主要有:
1.主义务,也叫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中固有的、必备的、自始确定的、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2.从义务,即从给付义务,是指在主给付义务之外、不具有独立意义的、只能辅助主给付义务发挥功能的义务。
3.附随义务,是指并非自始确定的、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旨在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利益的义务。如说明、照顾、通知、协助、保密等,属于履行合同所需的辅助性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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