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程序如下:
1、合格一方到所在单位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无单位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
2、经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批准后,送给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原件;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查,报给当地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4、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独生子女证补贴领取办理程序
(一)先由所在单位将本人婚姻生育情况公示七天,公示方法,参考当地政策,有些地区采用本人持年度当地当月报纸拍照(照片上应能够清晰显示本人及报纸印发日期)进行公示,有些地区组织单位职工无记名投票调查,初步确认情况属实后,出具独生子女证明。
(二)到户口所在地计生办(一般是女方及子女户籍地、原计生管辖区),带单位证明材料和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等,经查核证件、证明材料和微机档案后,出具正规独生子女证明。
(三)县计卫局核实后加盖公章,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四)将计生部门证明,交所在单位统一上报教育局、人社部门审批。根据审批情况(标准数额等),报财政局批复并拨款到单位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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