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不得不重新招标的情况,我们可以罗列出以下五条重要原因:
首先是资格预审阶段,如果审核合格的潜在投标者数量达不到3个的话,我们会无奈地启动这个流程;其次是在投标递交期限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数目不足3家,也会构成我们再次启动招标流程的理由;
再比如所有参与竞标的投标都遭到了废标或者否决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也无法避免我们进行重新公开招标;接下来,当评审委员会将某份或某些投标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废标’之后,如果因为有效投标局限性导致明显缺乏竞争,那么评审委员们可能会经过慎重考虑决定是否否决所有申请投标者的方案;最后,如果在顺利延期投标有效期的基础上所收到的有效投标依然低于3个,此时我们也是需要重新宣布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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