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且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属招标人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1、预先约定投标人中标的;
2、与特定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中标后再给予招标人或者投标人额外补偿的;
3、投标截止后,允许特定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者更改投标文件内容的;
4、明示或者暗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倾向性评审的;
5、以胁迫、劝退、补偿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6、已经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或者已经采购材料设备,而后组织招标的。
投标人有下列十种情形之一的,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1、协商约定投标报价的;
2、采取联合行动或者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约定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的;
4、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持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投标的;
5、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或者投标资料混装的;
6、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7、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雷同的,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8、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有相同人员的;
9、资格审查申请书或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的,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
10、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的资金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接受他人指使或者为谋取利益,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属串通评标行为:
1、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2、应当废标而不废标的;
3、对特定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提出符合评审条件意见的;
4、对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提出不公正评审意见的;
5、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投标人在投标中都属于弄虚作假行为:
1、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
2、提供虚假业绩、财务状况、信用证明等材料的;
3、使用其他单位人员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
4、使用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书等行政许可证件的。
一、招标人的义务
1、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当向其提供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并支付委托费。
2、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4、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5、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6、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7、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8、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中标人。
9、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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