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列举了招标人在不同情况下可以使用的简称为:附属机构、设计咨询单位、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相互控股或参股、相互任职或工作。
1.对于招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可以简称为“附属机构”;
2.对于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单位,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可以简称为“设计咨询单位”;
3.对于本标段的监理人,可以简称为“监理人”;
4.对于本标段的代建人,可以简称为“代建人”;
5.对于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可以简称为“招标代理机构”;
6.如果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本标段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可以简称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7.如果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可以简称为“相互控股或参股”;
8.如果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可以简称为“相互任职或工作”。
招 标 人 及 其 附 属 机 构 的 称 谓 规 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及其附属机构的称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如果招标人及其附属机构有违法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因此,招标人及其附属机构的称谓规范是必须遵守的。
本文介绍了招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单位、本标段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与本标段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相互控股或参股、相互任职或工作的称谓。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及其附属机构的称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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